王立山: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武进区湖塘镇永胜中路以北、湖塘河西侧(武进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建设案件技术认定意见”【技认20245007号】,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9日制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常武湖限拆字(2220241002)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于2024年6月24日张贴了《限期拆除公告》【常武湖公字(2220241002)号】。
你(单位)在本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单位)制发了《催告书》【常武湖催字(2220241002)号】,但你(单位)经催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履行拆除决定,且无正当理由。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责成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武政发〔2020〕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本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在武进区湖塘镇永胜中路以北、湖塘河西侧(武进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的决定。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届满十五日后,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通知(常中法电[2020]173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传)要求,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复议或诉讼机关裁定停止执行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232号,电话:0519-89819677),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