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山:
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武进区湖塘镇永胜中路以北、湖塘河西侧(武进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现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建设案件技术认定意见”【技认(20245007)号】,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由于你(单位)逾期未能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常武湖限拆字(2220241002)号】的决定,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依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责成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通知》(武政发〔2020〕37号),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拆除在武进区湖塘镇永胜中路以北、湖塘河西侧(武进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
如你(单位)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232号,电话:0519-89819677)。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催告书(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232号,电话:0519-89819677),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