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鑫合运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综罚决字〔2024〕2024032901号),并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按照行政决定确认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本金及加处罚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洛阳支行,缴款代码:630001。
你(单位)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本机关依法予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洛阳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地址:洛阳镇淮海路8号,联系电话:0519-88791190)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催告书(地址:洛阳镇淮海路8号,联系电话:0519-88791190),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