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使用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中危险化学品是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使用涉及到的一类危险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1起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持续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4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轻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调漆间内使用丙烯酸面漆,根据丙烯酸面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其闪点为27℃,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但该企业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器,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0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来源:常州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