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丨外包作业典型事故案例

2025-03-04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不容许有丝毫的懈怠与侥幸。近年来,外包作业中的事故频发,不仅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更对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了难以修复的损害。

1、某年10月15日12时10分,溧阳市某钣金修理部负责人邵某在上黄镇溧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内修理升降机,被升降机挤压死亡。

2、某年11月4日8时30分许,位于武进区南夏墅街道的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维修中心杂物间内,外来作业单位金坛区薛埠某建筑劳务工程队在组织拆除杂物间南侧墙面时,施工人员季某不慎被倾倒的墙体压倒致死。

3、某年12月13日15时30分许,位于钟楼区常金西路的常州某型钢有限公司,外包彩钢板施工人员王某在高约10米的两个生产车间防火间距跨顶铺设塑料彩钢瓦时,踩破彩钢瓦坠落地面死亡。

4、某年1月2日8时38分,位于武进南夏墅的常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外来作业单位某门窗经营部在组织屋顶维修作业时,一名施工人员在屋面行走时不慎踩破彩钢瓦屋面坠落地面死亡。

事故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外包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广大企业和相关从业者必须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发包单位

1.发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外包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2.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承包单位外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和绩效考核奖惩等制度。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发包单位选定承包单位应重点考虑其安全生产水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设备设施先进、管理规范、证件齐全、安全管理较好的承包单位。 

4.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5.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外包作业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

1.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承包单位由于技术等方面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合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3.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保证安全投入,不得将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挪作他用。

5.承包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实现闭环管理。

6.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接受发包单位专人的现场监督,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

7.进入现场作业前,承包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并拒绝进入现场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方安全检查,并按要求组织对发包方提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8.外包作业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来源:常州应急安全生产基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