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洪星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8年11月
身份证号码:321119********4371 联系电话:138********
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蒋墅村荷叶塘6号
当事人:王敏慧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93年6月
身份证号码:321181********4364
身份证住址: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塘西村荷叶塘6号
2025年3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汪文军、王权(执法证号:10040499028、10040499030)巡查至武进高新区鸣新东路12-6-401、402(贝壳酒店)时,发现在该处三层和四层北侧存在不符合原规划的四处共8间建筑物,建筑物总面积为327.15㎡(违建一:20.40㎡,违建二:32.00㎡,违建三:92.16㎡,违建四:182.59㎡),目前前述建筑物整体已完工。现场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了《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因当事人声称其购买此处房产时上述建筑物就已经存在,故拒不配合,后本机关执法人员采取邮寄(拒收)、公告方式送达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当事人仍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任何合法手续。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武进高新区鸣新东路12-6-401、402贝壳酒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
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汪文军、王权于2025年3月12日对王洪星、王敏慧建设的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时所记录,证明上述建筑物的建筑位置、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当事人拒不配合,未签字确认,由见证人邹麟签字确认;
(二)书证2份,于2025年4月7日拍摄,分别证明上述建筑物的现状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短信沟通情况及网上公告送达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汪文军、王权于2025年7月18日分别对大学新村三社区专职网格员邹麟和华景物业工作人员赵似松调查询问时所记录;
(四)当事人王洪星、王敏慧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于2025年4月17日取得;
(五)邹麟、赵似松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一份,于2025年7月18日取得;
(六)常州市武进房屋面积(武房测2024第2406001号)测绘报告一份,证明房屋相关基本信息,于2024年6月7日取得;
(七)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复印件一份,于2024年3月27日取得;
(八)《房产幢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上述建筑物结构、层数及建筑面积,于2024年6月7日取得;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相关建制镇和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武政发〔2020〕18号),本机关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容市政、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的有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你(单位)所建建筑物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上述四处8间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上述四处8间违法建筑物。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通知(常中法电〔2020〕173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传)要求,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复议或诉讼机关裁定停止执行外,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5年11月20日
下载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