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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014134261/2025-000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报告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25-04-14 发布日期: 2025-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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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12日,位于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的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工地,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组织脚手架拆除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及武进区委、区政府(武发〔2019〕20号)文件的要求,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成立由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总工会和区住建局参加的武进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武进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被提前拆除、现场安全管理有疏漏、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项目分包单位: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建设公司),成立于1994年2月1日,法定代表人:杨照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137685063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1028万元整,住所: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扬路17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设备辅助工程、空气净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展览工程、机场场道工程、体育场地设施辅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工程、结构补强工程、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工程、特种防雷工程、船舶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证书编号:D23204841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40362),有效期:2025年11月28日)。

项目总包单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531800万元,住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经营范围: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园林绿化工程等。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特级等,证书编号:D14201182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0115),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9月16日)。

项目监理单位: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建工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4日,核准日期:2023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黄树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170342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万元,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3号407-411室,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等前期服务和相关人才培训服务;建筑材料检测,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和销售。等。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132000298-4/2,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

项目建设单位: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太湖管委会)。

(二)涉事工程情况

1.工程总体情况

2024年1月19日,西太湖管委会与中建三局公司(联合人: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项目总建筑面积235830.15平方米,合同总价约12.5亿元,工期:2023年12月29日至2025年6月30日,该项目办理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204122024GG0058416号)。其中第二批工程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412202404030101),建设规模105230.07平方米,合同总价约52106.16亿元,工期:550天,勘察单位:江苏中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顾善虎,设计单位: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莹。

2.涉事分包工程情况

分包工程名称:武进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08、10-14号楼项目幕墙及精装修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西太湖科技产业园东至丰泽路、西至云杉路、北至延政西大道、南至环湖路;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以总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完成本工程初设、施工图图纸及规范要求的08、10-14号楼幕墙及精装修所有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幕墙工程深化设计、型材模具费、埋件供货及安装、埋件后置、施工控制线、幕墙系统(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板幕墙、镂空陶土板幕墙、铝格栅、铝合金百叶、装饰线条、开启窗、玻璃门、雨棚、防雷接地系统等)供房(378.36平方米)、能源中心垃圾房(1060.45平方米)等,同步实施道路管网、水电气及相关智能化基础等配套设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三局公司,项目经理:皮坤(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号:鄂142201620172418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鄂建安B(2017)0015237),安全负责人:余明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鄂建安C2(2004)0030075);

分包工程单位:鑫洋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章琴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号:苏132202020210240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20)1004232),安全员:吴卫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从(2019)3076617);

监理单位:常州建工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周伟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00219170,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2024年9月23日,中建三局公司和鑫洋建设公司签订了《南医大常州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一体化)08、10-14号楼项目幕墙及精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价款:65712314.15元,其中幕墙工程工期:162日历天,精装修工程工期:210日历天。

(三)涉事施工作业现场情况

涉事施工作业现场位于项目8号楼(体育馆),作业内容为满堂脚手架的拆除作业。2024年10月18日,鑫洋公司根据作业内容编制了盘扣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中建三局公司审查,常州建工公司审核。中建三局公司就8号楼满堂脚手架施工方案对鑫洋公司项目部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2025年3月7日,鑫洋公司班组长万春带工人进场,2025年3月10日,鑫洋公司对万春班组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杨家勇未参加),随后,万春组织工作开始施工。

(四)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25年3月11日,根据工作安排,鑫洋建设公司施工班组长万春携工人到项目工地8号楼(体育馆)进行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当日班组完成了脚手架顶部至架体第六步的拆除,拆下来的盘扣和钢管放置在架体第六步处,准备第二天继续向下传递回收。为方便第二天的上下传递工作,班组长万春安排工人将脚手架架体第三步处的安全平网提前拆除。

2024年3月12日上午7时许,万春携架子工金新、杨宝,杨裕娥,辅助工杨家勇(第一次进入施工场地)到8号楼处继续开展脚手架拆除工作。班组长万春安排工人金新在脚手架架体第六步(离地约12米)的位置向下传递前一天拆除好的盘扣和钢管,工人杨宝在架体第四步的位置向下传递,杨家勇在架体第三步(离地约6米)的位置接收,并将盘扣和钢管放置在架体第三步处位置。工人杨裕娥在地面负责监工。9时15分许,杨家勇同时解开安全带的两个卡扣,在脚手架架体第三步处平移时,不慎坠落地面受伤。

(五)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杨宝看到事故发生后立即大喊,万春听到呼喊后,立即赶至坠落地点查看情况,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打电话向鑫洋建设公司管理人员汇报。鑫洋建设公司向中建三局公司汇报。杨家勇经120救护车急送至西太湖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医院抢救期间,中建三局公司管理人员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住建局和西太湖管委会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25年3月14日,事故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六)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鑫洋建设公司现场人员立即开展了紧急救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伤者因伤势严重,经120救护车急送西太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虽然事故救援未能挽救生命,应急救援相对及时。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杨家勇,男,55岁,河南信阳人,鑫洋建设公司辅助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辅助工杨家勇违规解开安全带卡扣,在脚手架架体第三步处移动;8号楼脚手架架体第三步处的安全平网被提前拆除,杨家勇不慎坠落地面死亡。杨家勇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平网缺失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未执行施工方案。鑫洋公司制定了盘扣脚手架的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了拆架程序应遵守“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并按“一步一清”和“当天拆当天清”的方式组织,但施工班组长万春在事发前一日拆完架体第六步以上的脚手架后未能当日及时清理完毕;鑫洋公司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要求拆除过程中安全网必须随脚手架步层同步拆除,不准先行拆除,但施工班组长万春在前日完成部分脚手架的拆除后,把架体第三步处的安全平网一并拆除,导致安全防护缺失。

2.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疏漏。鑫洋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控,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有人员违规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以及班组长万春组织提前拆除8号楼脚手架架体第三步处安全平网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同时解开安全带的两个卡扣在脚手架上移动的违章行为。

3.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缺位。鑫洋建设公司施工班组长万春刻意逃避项目监管,违规将杨家勇带入施工现场,且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杨家勇登高作业,杨家勇安全意识不足,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

万春,鑫洋公司班组长,刻意逃避项目监管,违规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未按照施工方案组织作业,违规拆除8号楼脚手架架体第三步处的安全平网的行为,违反了鑫洋公司制定的《南医大医疗健康科技园新建工程一期项目盘扣脚手架施工方案》和鑫洋公司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中的相关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万春的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1.章琴丽,鑫洋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各个岗位责任落实考核不严,未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平网被提前拆除的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有疏漏,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第1条、第2条、第4条及第10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章琴丽实施行政处罚。

2.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未督促员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鑫洋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吴卫平,鑫洋公司项目安全员,对施工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平网被拆除和有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进场作业的情况,建议鑫洋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要求对吴卫平严肃处理。

(四)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的人员

杨家勇,鑫洋公司辅助工,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对于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对于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有疏漏,对于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走过场,未能扎实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企业针对项目施工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但未严格落实,未能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督促工人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现场安全防护的缺失和工人违章作业情况未能及时被发现并纠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江苏鑫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杜绝非项目施工人员进出工地;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员工认真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全过程管理,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落实好总承包负责制,强化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切实排查可能存在风险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监管,抓紧抓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到位,确保今后施工安全。

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及其建筑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同时也是属地监管单位,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严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区住建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落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主要任务,严格督促其他在建工程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武进区“3·1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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