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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武进礼嘉武进区湖塘于潘汽配商行“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014134261/2025-00012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报告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产生日期: 2025-09-23 发布日期: 2025-10-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礼嘉武进区湖塘于潘汽配商行“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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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礼嘉武进区湖塘于潘汽配商行“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8日,位于武进区礼嘉镇的常州杰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堆场的门口空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及武进区委、区政府(武发〔2019〕20号)文件的要求,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成立由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和礼嘉镇人民政府参加的武进礼嘉武进区湖塘于潘汽配商行“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并邀请车辆维修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了现场勘查和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武进礼嘉武进区湖塘于潘汽配商行“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单位经营者非法从事车辆维修业务,车辆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效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概况

武进区湖塘于潘汽配商行(以下简称:于潘汽配商行),成立于2013年03月05日,经营者:于红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UW2401X,类型:个体工商户,住所:武进区湖塘镇夏城南路208号高力汽博城G1幢112号,经营范围:汽车配件、刹车片、水箱、防冻液销售。于潘汽配商行经营者于红会除销售水箱、刹车片等,另会为买家做货车水箱的拆、装,车辆叶子板的焊接等。

常州杰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贵回收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王国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TCG514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8号,经营范围:废旧物资(除危险废弃物)回收;二手机械设备、起重机、锅炉、中央空调、化工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及配件、电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机电设备拆除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道路货物运输(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非爆破性房屋拆迁服务。该企业由王国振及其儿子王杰经营,名下有3辆运输车,配有3名司机,持有《特种经营备案》(常公特回备字第11230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苏交运管许可常字320401348783,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安全生产许可QCSC2023TT17653号)。该公司租用武进区礼嘉镇震坂路68号部分场地作为公司回收货物堆场使用。

(二)涉事车辆情况

涉事车辆号牌号码:苏DJA163,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常州杰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EQ33196LV,发动机号码:A5CC2M30084,档案编号:320410056169,注册日期:2021年6月29日,发证日期:2021年7月21日,2025年8月3日该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8日,杰贵回收公司驾驶员许争光在完成送货工作回公司的路上,水箱高温报警,打电话将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王国振,同时公司的苏DJT738货车也水箱高温报警,王国振遂联系于潘汽配商行经营者于红会,让于红会维修两台货车的水箱问题。

8月18日15时10分许,于红会驾车来到杰贵回收公司堆场门口空地,操作苏DJT738货车驾驶室翻转装置,翻转举升驾驶室后,拆下该货车的水箱。随后于红会来到苏DJA163货车旁,叫许争光操作驾驶室翻转装置,将苏DJA163货车的驾驶室翻转举升。16时10分许,于红会进入苏DJA163货车驾驶室下方位置,翻转装置液压油管突然断裂,驾驶室快速回落,于红会被回落的驾驶室夹伤。

(四)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涉事车辆东侧的驾驶员许争光和王传兵发现情况后,立即开始救援,站在涉事车辆西侧杰贵回收公司管理人员王杰发现情况后立即打电话向王国振报告,王国振安排王杰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并立即赶往事故现场。随后王杰驾驶叉车将驾驶室抬起,许争光和王传兵将于红会救出,于红会经120救护车急送常州二院阳湖院区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和礼嘉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事故相关单位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截至9月25日,事故相关单位与死者家属善后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五)事故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开展了应急救援,并打电话向公司负责人汇报,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但伤者因伤势过重,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应急救援未能挽救生命,但救援相对及时,应急措施基本到位。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于红会,男,39岁,河南开封人,于潘汽配商行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于潘汽配商行经营者于红会未能认真判定车辆状况,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涉事车辆驾驶室下方开展作业;涉事车辆驾驶室翻转装置液压油管突然断裂,驾驶室锁止机构未有效锁止,驾驶室受重力坠落,导致事故发生,于红会的不安全行为和涉事车辆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非法从事车辆维修业务。于潘汽配商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且未按照从事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要求,配备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

2.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于潘汽配商行经营者于红会在组织开展水箱拆卸作业前,未对涉事车辆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也未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有效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缺失。

三、事故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1.杰贵回收公司作为车辆维修作业的发包单位,未对于潘汽配商行的维修资质进行审核,将车辆维修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车辆维修资格的于潘汽配商行。

2.杰贵回收公司作为普通货物道路营运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于红会,于潘汽配商行经营者,未能认真判定车辆状况,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涉事车辆驾驶室下方开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武进区湖塘于潘汽配商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且未按照从事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要求,配备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于红会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武进区湖塘于潘汽配商行的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1.常州杰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将车辆维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车辆维修资格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常州杰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作为普通货物道路营运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建议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新北区交通运输局)对常州杰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非法超范围经营。作为汽车配件的销售单位,未经备案,违规超范围经营,在销售汽车配件的同时,开展车辆配件的维修保养作业。

(二)发包作业一包了之。企业对于发包作业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仍存在“一包了之”的情况,没有对作业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没有真正落实发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三)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作为需要备案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水平低。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常州杰贵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将作业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的单位,进一步督促外来作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外来作业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有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引以为戒,加强对区内车辆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升车辆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要对有关从业单位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告知,引导行业规范经营。

礼嘉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武进区“8·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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