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武进区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效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无法修复以及开发企业拖欠、克扣施工单位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情况,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细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要求的通知(试行)》(常住建〔2024〕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工程管理实际情况,现对武进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化如下要求:
一、管理方式
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局下属事业单位武进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管理武进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局下属企业常州市衡宇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宇公司”)承担具体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保证金缴存至衡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参考样式见附件1),衡宇公司出具《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完成告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将监管账户中的可拨付资金定向支付用于缴存保证金。监管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当补齐应缴金额。
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建管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预留比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3%。分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按照当期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面积占施工合同总面积进行折算缴存。
三、预留期限
预留保证金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四、质量保修
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业主(或其委托人)反映、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保修期限内质量缺陷问题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现场核实,确认问题并下发保修通知,及时予以修复,同时留存好相应的维修影像资料。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五、资金返还
预留保证金期限到期后,施工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无误后向衡宇公司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经建管中心核实无异议后,衡宇公司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和期间实际产生利息(按照开户银行挂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给予返还。
六、资金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保修期内质量缺陷向施工单位下发保修通知后,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因停业、注销、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或其委托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缺陷维修,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具体事项在《管理协议》中明确或另行制定。
七、工作要求
1、衡宇公司应确保专用账户资金安全,专款专用,禁止将保证金挪用或用于商业活动。
2、建管中心应加强对保证金缴存、返还和扣除等工作的管理,与衡宇公司密切配合,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时,得到及时修复。
3、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3.docx(1、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 2、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完成告知书 3、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表)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