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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范指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09315/2025-00101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劳动就业
文件编号: 常人社办〔2025〕24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7-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现将《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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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范指引》的通知
常人社办〔2025〕24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范指引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创业基地建设,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特制定本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本指引所指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规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市级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市级大学生创业苗圃(以下简称市级基地)。

二、基地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厅委托,负责管理全市创业基地,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创业基地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全市实际的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2.负责全市拟申报市级基地的创建认定工作;负责审核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基地的设立资格并推荐上报。

3.负责对全市创业基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负责全市创业基地管理人员的培训。

5.负责全市创业基地工作经费的审核。

6.负责开展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协助市人社局开展创业基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区级创业基地,形成培育梯次。

2.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级、省级、市级基地的走访指导、申报推荐、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绩效评价或评估等相关工作。

3.负责开展其他指导工作。

(三)市财政局及各辖市(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负责保障全市创业基地各类补贴经费。

(四)创业基地负责本单位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对本创业基地内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并做好招引初创企业入基地孵化和出孵企业毕业出基地等孵化服务工作。

3.负责对本基地内服务创业工作的各项硬件设施进行维护或更新。

4.负责开展创业沙龙、创业指导、创业讲堂、创业资源对接等创业活动。

5.负责及时收集并宣传各级人社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关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并帮助创业者申报。

6.负责发动本基地内创业者参加各级人社部门和其他部门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宣传创业典型。

7.负责在各级人社部门要求的大数据管理平台上,及时填报和更新相关数据。

8.负责做好综合复评工作,如国家、省、市对各级基地的复核评估、动态评估、绩效评价、评星评级等相关工作。

9.负责执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创业基地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由领导分管并配备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工作人员数量。

(五)市人社局下属人力资源和就业创业管理中心创业指导科负责具体执行全市创业基地的管理工作。

三、基地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基本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各类新建或已建的创业中心、高新技术基地、软件基地、科技基地、农业产业基地、电商产业基地、小企业孵化基地、高校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创业基地。市级基地申报认定在当年6月末,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质。应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基地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含)。基地主体和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明确有创业孵化或企业管理服务相应专业资质,且运营主体无违纪违法等行为。

2.场地设施。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应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完备,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的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2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基地应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能提供规范的物业管理和水电、消防、通讯、网络等公共配套服务。用于初创企业孵化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1000平方米。

3.孵化成效。积极宣传人社部门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且有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创业孵化效果明显,在孵实体需在本基地内开展生产运营、在孵创业项目的创业实践在本基地内。其中:

(1)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当年新增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3家,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的。

(2)大学生创业园: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园内近两年大学生为法人的创业实体占比达到50%及以上的,当年新增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3家,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的。

(3)大学生微型创业园: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15家,园内近两年大学生为法人的创业实体占比达到70%及以上的,当年新增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2家。

(4)大学生创业苗圃:一般指我市高校内,在孵实体和项目数总计不少于15个,苗圃内近两年大学生为法人的创业实体和项目数总数占比达到80%及以上的,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3家,当年新增在孵实体数和项目数总计不少于3个。

有关解释口径如下:

“在孵实体”是指注册时间5年内的创业实体。如2025年申报认定,需在2020年7月1日后注册。

“当年新增在孵实体”是指当年迁入基地或新注册的创业实体。如2025年申报,需在2024年7月1日后注册。

“近两年大学生为法人的创业实体”是指符合本指引所称的大学生创办的创业实体在2年内入驻基地。如2025年申报认定,需在2023年7月1日后与基地签订入孵协议。

“在孵项目”是指孵化培育合同期3年内的创业项目。如2025年申报,需在2022年7月1日后与基地签订培育合同的。

“新增在孵项目”是指孵化培育合同期为1年内的创业项目。如2025年申报,需在2024年7月1日后与基地签订培育合同的。

“创业带动就业率”是基地内总在孵实体数与其对应名下所有就业人数比。就业人数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其中就业人员为高校全日制在校生的,提供实习协议、在读证明等,视为实际就业。如某基地共有15家在孵实体,其名下共有75人参保,创业带动就业率即为1:5。

4.管理服务。基地应配备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4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名,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能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事务代理、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申请扶持资金。

(二)认定程序。市人社部门一般于申报年度下半年组织市级基地的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1.申报原则。全市将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进行认定。根据申报单位属地,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2.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提供认定条件中明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辖市、区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3.审核推荐。辖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通过实地走访和评估核实,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要求申报单位填写申请推荐表,并指导申报单位整理完整的台账资料报送市级人社部门。

各辖市、区审核推荐的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区级基地。

4.复核评估。市级人社部门邀请评审专家围绕主体资质、场地设施、孵化成效、管理服务、工作特色等方面,采取网评或现场陈述等形式,对由辖市、区人社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复核评估,确定年度市级基地。

5.社会公示。市人社局将对经过专家复核评估确定的市级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发文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级基地,市人社局正式发文公布年度市级基地认定结果。

(三)省级、国家级基地的认定工作,将根据省人社厅、人社部通知中的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执行。

四、基地变更

(一)变更申请。经认定的创业基地若发生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位置等其他重大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60日内,向所在辖市、区人社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二)变更流程。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后,仍符合本指引认定条件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变更请示;不符合的,由各辖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本指引认定条件督促整改。

五、基地绩效评价

年度绩效评价。根据当年度执行的《常州市创业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要求,由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结果作为奖补创业基地创业服务补贴、推荐省级、国家级基地以及责令限期整改的重要依据。

六、基地退出

(一)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将由市级人社部门取消市级基地称号,予以退出基地范围:

1.基地主动退出市级创业基地的。

2.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连续2年为不合格等次的。

3.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形,或入孵创业实体(项目)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未及时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服从人社部门管理,拒不填写、录入和报送相关业务报表、管理资料和工作信息的。

5.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基地不再运营,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在绩效评价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由各辖市、区人社部门提出退出申请的。

(二)对省级、国家级基地的退出。将根据管理权限逐级提出申请,或在省级、国家级基地综合考核工作中,予以清退。

七、基地扶持

(一)基地建站补贴。对被认定为年度创业基地的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执行的创业扶持政策中的补贴标准,给予对应的基地建站补贴。

(二)基地服务补贴。对被认定为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两类的创业基地,根据当年度执行的《常州市创业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通知,给予对应的基地服务补贴。

八、附 则

(一)本指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以下几类: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两年内毕业生、在常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学历毕业两年内毕业生、在常在校生(含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学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两年内毕业生、在常在校生;经教育部认证的取得国外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两年内的港、澳、台青年大学生。

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标注的发证日期为准。以2024年7月1日毕业为例,毕业两年内指2026年6月30日(含)前。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大学生在常州市范围内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且大学生须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

(二)本指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9〕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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