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武进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入驻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孵化培育和有序退出机制,经研究决定,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模式,根据民政部、中央社工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省民政厅《关于深化拓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武进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采取“政府牵头建立,专业团队管理,社会组织发展,人民群众受益”的运营模式,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为目标,通过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信息交流、成果展示、能力评估、政策咨询、项目指导等多元化的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社分开、责权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着力培育和扶持社会急需、有发展潜力和行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间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功 能
第三条 培育中心的主要功能:
(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培育中心为平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入壳孵化培育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
(四)社会组织项目指导:指导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项目活动,帮助社会组织理顺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计划;
(五)社会组织能力提升: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七)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八)社会组织资源共享:通过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长期入驻培育中心,协助培育中心为社会组织搭建交流平台,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第四条 培育中心着力在社会治理领域、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孵化培育和扶持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四类社会组织。
(一)孕育型社会组织:符合政府培育扶持的重点和导向,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惠及民生需要的社会组织;
(二)萌芽型社会组织:宗旨方向正确、公益服务性质鲜明、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处于酝酿筹备阶段的社会组织;
(三)初创型社会组织:刚成立登记、人员经费场地不足、管理服务经验欠缺,但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社会组织;
(四)支持型社会组织:资源广、实力强、发展较为成熟,能够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起到榜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培育中心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具体负责:
(一)专项服务:通过聘请专家,为入驻社会组织提供个性化辅导和培训,在项目申报、能力提升、成果展示、资源对接、财务协管等方面,给予协助;
(二)硬件服务:对入驻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网络等基础办公设备;
(三)后勤服务:提供公共水电、公共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六条 申请入驻培育中心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所需要的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可申请入驻。
第七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曾受过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四)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的情形;
(六)不履行党建工作义务的;
(七)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意向进驻培育中心的社会组织,应向培育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武进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入驻申请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概况、成立时间、类型、业务范围等;
2、社会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财务年度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内容包括类型、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发展规划、入驻后作用发挥的预期等情况;
2、发起人(举办者)的基本情况、简介及从业人员概况;
3、已核准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书;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社会组织入驻培育中心的审定分为受理、初审、评审三个环节。
(一)受理和初审。培育中心负责受理社会组织提交的入驻申请,按规定收取有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初审。主要对其社会效益、发展前景、组织资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二)评审。由区民政局审核入驻社会组织入驻资格。
第十条 对于同意入驻培育中心的社会组织,由培育中心向其发出入驻通知书,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书》,办理相关入驻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签订合作协议后,社会组织应于30天内完成进驻,并按照协议开展活动。社会组织30天内无法完成入驻的,协议自动解除,取消该社会组织入驻资格。
第十一条 入驻培育中心的社会组织免费使用办公场所,并免缴水电费、物业费、网络费,使用期间如有损坏,需承担维修或置换费用,在其撤离中心时需确保其使用的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开展活动,严格执行本《办法》及《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中心入驻协议书》(以下简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培育中心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培育中心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爱护培育中心公共设施,注意维护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离开办公室时关窗锁门,关闭电源,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四)自觉执行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8:30—17:30;10月1日至4月30日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的作息时间按培育中心的具体通知执行。如需加班,向培育中心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服从培育中心的管理,每年向培育中心递交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定期按照当年轮值表承办月度“吾社汇”交流活动并承担活动相应费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培育中心组织的活动超过2次的,则视为自动解除《入驻协议》,退出孵化,并取消再次申请入驻资格;
(六)如需在培育中心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培育中心申请报批;如有外来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若需要借用会议室,则严格按照《会议室使用规定》执行;
(七)社会组织办公室内部整体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法人登记证书、规章制度等必须上墙,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存放不符合规范的私人物品;不得私拉电线,不得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
(八)熟悉培育中心的相关消防设施,遇到紧急情况应服从中心的统一指挥,从相关消防通道疏散。不要将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放在办公室,不要在室内存放大量纸盒、纸箱、纺织品等易燃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中心。要爱护培育中心公共设施,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损坏公共设施者,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
(九)不在大楼内大声喧哗,不高音播放或演奏音乐,不制造噪音。不得将任何动物、禽类带入培育中心。不得在楼宇外墙、门窗上粘标识及宣传品;不得在窗户及外墙安装任何器械及其固定设施。
第十三条 入驻培育中心接受培育服务期限原则上为2年,培育期满后由社会组织培育中心按入驻协议约定办理出壳相关手续。如因暂时困难,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确需继续留驻的,经社会组织申请并通过培育中心及区民政局评审认可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成功孵化出壳、能在本领域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社会组织,有品牌项目、重大成果、突出贡献,等级评估3A(含)以上,获区级以上部门荣誉的,可申请留驻,协议一年一签。留驻后每年开展与公益相关的服务金额不少于两万元,方可取得下一年留驻资格。
第十五条 入驻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提前出壳或终止入驻,培育中心按入驻协议约定为其办理出壳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培育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后,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
(一)入驻协议期满而未能续约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出壳”;
(二)入驻的社会组织提出主动出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与培育中心签订《入驻协议》,入驻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形者即终止协议,并在10天内搬出培育中心:
(一)《入驻协议》签订后未正常进驻的;
(二)入驻后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被服务对象投拆,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五)有违反《入驻协议》中相关条款的;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入驻社会组织,培育中心有权按《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培育。
第十九条 培育中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武进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