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规范基金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结合我区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武进区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或参与,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等。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实行本级母基金和下设子基金的双层管理运营架构。本级母基金即我区产业投资基金运行主体(以下简称“母基金”)。由母基金以控股或参股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下设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运行体制,按照“国有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母基金日常管理运作和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投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高新区、西太湖、政府办(金融)、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办)、商务局、经发集团、先行集团、国经集团、滨湖集团、伟驰集团等单位组成。
第七条 投委会负责母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发起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子基金进行决策。
第八条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金融),负责母基金综合协调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经办公室提请投委会审议后实施。其余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母基金管理人负责母基金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母基金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落实基金章程或合作协议;
(三)对各子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社会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母基金资金及时拨付至子基金托管机构账户;
(四)代表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子基金派驻代表,参与所扶持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负责对参股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每半年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母基金、子基金运作情况报告;
(七)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对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变更及退出等决策、管理;
(八)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条 鼓励母基金投资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其他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的行业子基金,资金重点投向智能制造、创新创业和生态环保等行业领域。
第十一条 母基金主要采用设立直管子基金和参股子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运作,经投委会批准,母基金还可以采取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二条 直管子基金
直管子基金是指母基金直接投资设立并由母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子基金,应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培育区域发展的新动能。根据不同目标定位,直管子基金可以分为重大战略投资基金和财务投资基金。直管子基金可采用设立天使类基金、股改类基金、并购类基金、定增类基金、跟投类基金等形式,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一)天使类基金
天使类基金是指投资于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的子基金,主要是助力各类科技、人才项目扎根武进、成功孵化、快速产业化。
(二)股改类基金
股改类基金是指投资于企业股改期的子基金,主要是引导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做大做强。
(三)并购类基金
并购类基金是指与企业联合设立,围绕上下游产业链的优质企业或者未来转型发展的战略产业进行投资并购。
(四)定增类基金
定增类基金是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为主的子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等。
(五)跟投类基金
跟投类基金是指对参股子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直管子基金参与共同投资。
第十三条 参股子基金
参股子基金是指母基金遴选产业背景优质、投资业绩出色的基金管理机构,以参股方式设立的子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与基金运作方式相适应的专业能力、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与所管理基金规模相匹配;
2. 对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且不低于500万元;
3.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 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制度;
5. 管理团队至少有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良好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信誉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6. 有与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匹配的项目储备;
7. 有与投资基金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募集能力;
8.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参股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区本级 母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经投委会同意最高不超过30%);母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母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参股子基金投资于武进区内企业(含支持武进企业在区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区外企业在武进新增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鼓励子基金将项目引入武进,子基金成功引进项目的,可计入返投总额。
(四)参股子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 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2. 子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母基金退出;
3. 母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母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其他投资方式
母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母基金管理人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投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五条 参股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为更好地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引导作用,母基金可以在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管理人建立适度激励机制,但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参股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第十七条 母基金运作不收取管理费,子基金运作按照市场化标准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母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托管。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母基金及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
第二十条 母基金管理人需每年度向投委会提交母基金托管报告,子基金管理人需每年度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母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母基金管理人在退出实施后向投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区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投委会批准,母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补充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六章 尽职合规免责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基金投资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会计准则,每年对所投基金做好计价测试;重视对相关工作的风险识别和预案制订,强化对工作推进的过程跟踪和评估预警;加强对基金投资的投后管理,重点关注所投项目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发现问题的及时纠偏和止损处置,最大限度保证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应当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容纠并举的原则,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纠正偏差,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尽职免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二)投向符合基金功能定位、投资策略和章程约定。
(三)已建立包括绩效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
(四)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出现损失或风险,按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主动止损减损。
(五)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区相关制度,且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
第三十条 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以基金整体投资情况评判投资风险,一般不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情况评估认定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鼓励基金赋能区域产业能级提升,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对于满足第二十九条所列条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尽职免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投资为引进落户或支持本地关键核心技术、尖端前沿科技的重大产业项目,由于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在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因先行先试突破政策限制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第三十一条 国有集团公司应成立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或机构,分层分级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第七章 风险容忍机制
第三十二条 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在基金管理人尽职尽责前提下,允许基金清算时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容亏率,其中:对主要投向种子、天使等初创项目的基金,容亏率不超过50%;对主要投向较成熟项目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容亏率不超过30%;对主要投向成熟项目的并购基金,容亏率不超过20%。对重大战略投资基金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容亏。
第三十三条 上述导致的投资亏损,可在年度绩效评价中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时,经各国有集团公司申请,区财政局(国资办)予以剔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国有公司管理基金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武进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