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应急管理系统积极践行执法服务理念,主动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妥善办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件示范引领作用,现选取4起轻微不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一)2025年8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蓝嘉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设有焊接岗位,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但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涉及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档案,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2025年9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吉谷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工伤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一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涉及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档案,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025年8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江苏明才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于 2025年2月招收一名新员工,并对其进行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是未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记录。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已对新员工开展了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进行书面记录,属首次被执法人员发现,并已立即改正,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涉及人员1人,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5年9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瑞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工伤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的生产车间北侧2处沉淀池和1处待排池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涉嫌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该单位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未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未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且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已在上述3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是由于极端天气脱落后未及时张贴,属首次被发现并已当场改正,符合《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六项的适用条件,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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