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不可逞匹夫之勇!

2025-11-07

1、事故概况

2022年6月17日,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池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8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公司厌氧池内洗桶水含有产品残留物中的硫化物、淀粉等有机质,在厌氧发酵过程中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被污水池板结层限制溶解在污水中或者在接近污水池底部沉积。随着兼氧池与厌氧池隔墙孔洞被打通,污水污泥混合物流入兼氧池,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被搅动释放出来并在兼氧池有限空间内迅速富集。操作人员李某某完成打孔后,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具即自行下兼氧池拿冲击钻,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迅速失去意识。郝某某、尤某某、陈某某3名施救人员未采取相关措施、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先后下至兼氧池施救不当,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事故扩大。该公司未对李某某、郝某某、尤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组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不了解事故救援措施,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梁某、陈某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叶某未履行现场安全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案普法处理情况

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罚款5.6万元。此外,公司总经理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专职安管员叶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2、专家评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根据属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梁某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