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事实
2025年3月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矿山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新入职员工教育培训时间未达到72小时即安排新入职员工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纠正违法行为。
以案普法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结合某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罚款2万元。
2、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未到72小时即安排新入职员工上岗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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