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易燃等特点,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近日,无锡江阴市公布1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希望全省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2025年8月26日,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万泽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抽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氯化镍(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 1473),硼酸(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609),硫酸镍(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 1318)的经营活动。该单位于今年4月向江阴市祝塘祝北电镀厂销售氯化镍125公斤,支付金额为人民币4424.78元(扣税金额);分别于今年4月、6月向江阴双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氯化镍,两批次共计450公斤,支付金额为人民币15929.21元(扣税金额);于今年4月向常州东煊睿康医用材料有限公司销售氯化镍25公斤、硼酸25公斤、硫酸镍125公斤,支付金额共计人民币5022.13元(扣税金额)。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376.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考虑危险化学品经营和普通商品经营不完全一样,涉及安全保障问题,有必要设定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保障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抓前端、治未病,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刑罚前置到事故发生前的重大隐患治理阶段,防患于未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江阴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