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龙佰集团(002601.SZ)发布“关于襄阳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称,9月2日晚,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佰襄阳钛业有限公司硫酸生产线发生安全事故,导致2人死亡,3人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经手术治疗后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事故发生后,龙佰襄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紧急应对措施,组织抢救工作,及时按相关程序上报当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9月5日,龙佰襄阳收到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被责令“暂时停业整顿”。为防范次生事故发生,配合事故原因调查,龙佰襄阳已按照政府有关要求进行有序停产,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公告称,龙佰襄阳为公司主营产品钛白粉的生产基地之一,目前已按照政府有关要求进行有序停产。公司其他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向本次事故罹难人员表示沉痛哀悼,向罹难人员家属表示诚挚歉意,公司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进行相关善后工作,并将督促龙佰襄阳按照相关要求尽快完成整改工作。预计前述事项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硫酸生产过程复杂
涉及多种危险化学品
潜藏着多重安全风险
火灾、爆炸危险
硫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硫磺原料为粒状固体,属乙类可燃物质,极细的硫磺粉尘与空气混合,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但固体粒状硫磺,其可燃性和爆炸危险性则大幅度降低。
人员中毒危险
硫酸厂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物料如硫磺、硫酸、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具有一定程度的毒性。吸入、误食后,经过吸收将会对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人员及设备腐蚀危险
硫酸生产过程中,由于主要工艺物料硫酸、二氧化硫气体、三氧化硫气体等具有腐蚀性,因此,对建(构)筑物、管道、设备、仪表、电气设施均会造成腐蚀破坏,将影响生产安全。
有害物及其特征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主要理化性质如下:
(1)硫磺
淡黄色固体颗粒,不溶于水,属低毒类。硫磺可引起眼结膜炎、皮肤湿疹,对皮肤有弱刺激性。生产过程中长期吸入硫磺粉尘,一般无明显毒性作用,但有引起“硫矽肺”及支气管炎伴有肺气肿的报道。
(2)硫酸
纯品为油状液体,能与水混溶,属中等毒类,对皮肤和黏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对眼睛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可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慢性影响有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等。浓硫酸遇水大量放热,可发生沸溅。人体任何一部位接触到浓硫酸都会立即引起组织的破坏和严重灼伤。
(3)二氧化硫
具有强烈刺激性的无色气体,属中等毒类。二氧化硫易被湿润的黏膜表面吸收成亚硫酸,对眼睛和呼吸道黏膜有刺激作用。大量的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引起窒息。
(4)三氧化硫
毒性表现与硫酸基本相同,对皮肤和黏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混浊以致失明,可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死。
重大事故隐患“红线”不可碰
化工生产过程复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社会影响大。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无小事,生命安全大于天。依法依规,安全生产应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操作步骤中。只有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来源:北京应急、羊城晚报、中国新闻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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