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溧阳市瑞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1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移交线索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1楼西北侧2台挤出机传动轴部位,距离地面1.2米,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6.1.5条“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规定。检查当日,2台挤出机控制柜指示灯处于开启状态,设备正常运作。
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江苏戴德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4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1 名员工杨某正在进行氩弧焊焊接铝单板,对照《特种作业目录》,氩弧焊属于“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中的气体保护焊”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确认杨某持有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未在2023 年10 月25 日前进行复审,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规定,杨某持有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失效。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江苏森之海电气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1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1 名员工李某正在车间岗位上进行电焊作业,经现场询问主要负责人黄某及员工李某本人,得知李某为该公司老资格员工,时常在车间进行焊接作业,曾试图考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但考试未通过,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确认李某未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常州优配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7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1 名焊工朱某未持证从事焊接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焊接属于特种作业,经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员工朱某未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常州晟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工人苟某正在车间使用火焰切割机切割铁板。经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苟某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的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热切割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常州神川钢材剪切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4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的封条机活套深坑长 1.8 米、宽 2.5 米、深 4 米,存在较大危险因素,但未张贴明显的有限空间及防坠落安全警示标志;企业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缺少三脚架、安全绳。
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7、常州市美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6月4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个有限空间,企业缺少应急预案上规定的四合一气体检测仪还有长管呼吸器等应急救援物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该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来源:常州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