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5-06-27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出于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需要,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了使劳动防护用品真正发挥作用,保证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也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使用规则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企业生产安全的前提条件。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车间内存在行车等吊运设备,两名员工在行车吊运区域内进行作业,企业已为两人配备安全帽,两人的安全帽生产日期分别是2020年5月以及2021年9月,其使用期限均超过了安全帽上注明的有效期限,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1-2020)的规定应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常州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0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1-2020)第5.3.1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a)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b)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c)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d)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微信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