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 应急管理> 内容

【以案释法】危化品存放、使用,警惕不松懈!
发布日期: 2025-11-21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相关阅读:

 

储存危险化学品时,将其存放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并配套可靠安全措施,是守护生命安全的 “双重防护盾”、维系企业存续的 “稳固压舱石”,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刚性底线。对企业而言,专用仓库是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居所”,能从空间上隔绝风险扩散;可靠安全措施是风险防控的 “关键屏障”,可实时阻断隐患升级,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2025年5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区湖塘日进货物配载服务部进行举报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575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5年9月11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大地塑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乙酸正丁酯、乙酸正丙酯、异丙醇、二甲苯、凹版油墨)未采取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5年9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志高塑料保持架厂(普通合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现场存放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温湿度计、隔离储存)。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5年9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江苏易之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调漆间使用非水性油漆(环氧底漆主剂、环氧漆固化剂、涂料用稀释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设施),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元(¥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