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重点领域> 应急管理> 内容
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全面发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内部“吹哨”奖励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公布4起违法典型案例。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2025年4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尊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污水预处理池)进行辨识,也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和该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分别作出人民币4.25万元和0.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案
2025年5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勤燕织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但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对承租单位进行专门的安全检查,也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和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作出人民币2.75万元和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案
2025年8月5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和平齿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见车间一名员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平台,确认该员工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但该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附件中序号4:“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规定,鉴于常州市武进和平齿轮有限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3年内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涉及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档案,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故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四、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 8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鹏逸汽车附件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三楼车间内共有4名员工在进行电焊作业,其中1人未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