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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武进区应急管理局现向社会曝光4起安全设备管理不到位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做好安全设备管理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一、执法案例
(一)2025年7月31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东亚制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四楼制刷和包装的综合车间内,使用1台植毛机对木质手柄进行钻孔、植毛,该台植毛机所配套的1台布袋除尘装置电机防护等级为 IP44,不符合《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606-2008)第8条“木工(材)车间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动力配电箱(柜)、电气开关盒等),其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的要求”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2025年8月6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超力均质泵厂(普通合伙)进行“四不两直”检查,发现该单位1台机器调试时2m以下传送部位裸露未设置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6.1.5条:“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2025年8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卡罗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2号车间1台车床(距离地面70cm)的皮带轮裸露,无防护措施,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6.1.5条:“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 2m 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0.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2025年8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麦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并调阅相关台账资料后,发现该公司一楼车间1台拉伸机、1台落料机皮带轮防护罩缺失(2台机器皮带轮中心距离人员操作的地面高度均低于 2米),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第 6.1.5条“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 凡高度在 2 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 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条文释义(节选)
安全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发生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因此,国家对这类设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都制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了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是对安全设备管理的概括性规定,涉及的设备种类、单位、环节很多,要求也比较严格,即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标准,不能采用。从事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相应的活动。
安全设备安装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在保养维护的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保养维护的结果以及发现的问题等。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规定,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