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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訾晴晴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已审理终结,于 2025年 11月10日作出〔2025〕武行复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经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有效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且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 〔2025〕武行复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下载附件:〔2025〕武行复第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