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怡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2025〕武行复第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因根据申请人陈怡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与其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公告送达〔2025〕武行复第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2025〕武行复第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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