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清、袁品尊: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你(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27日向你(单位)制发了《听证告知书》【常武湖告字(2220241005)号】,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在武进区聚湖半岛花园16幢101室建筑物半地下室外廊位置南侧新建的一层混合结构连廊雨棚,建筑面积约为25.8平方米;一层外廊位置接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44.82平方米;南侧二层露台搭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10.92平方米;南侧三层露台搭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16.2平方米;北侧三层露台搭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7.92平方米;东侧三层不上人屋面位置搭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7.2平方米;庭院内北侧搭建的一层简易结构辅房,建筑面积约为21平方米;庭院内搭建的一层木结构凉亭,建筑面积约为9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约为142.86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复议或诉讼机关裁定停止执行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地址: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232号,电话:0519-89819677)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