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清、袁品尊: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你(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在武进区聚湖半岛花园16幢101室建筑物半地下室外廊位置南侧新建的一层混合结构连廊雨棚,建筑面积约为25.8平方米;一层外廊位置接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44.82平方米;南侧二层露台搭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10.92平方米;南侧三层露台搭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16.2平方米;北侧三层露台搭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7.92平方米;东侧三层不上人屋面位置搭建的一层铝合金阳光房,建筑面积约为7.2平方米;庭院内北侧搭建的一层简易结构辅房,建筑面积约为21平方米;庭院内搭建的一层木结构凉亭,建筑面积约为9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约为142.86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武进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232号,联系电话:0519-89819677)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