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家、陈荣花: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你(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在武进区聚湖半岛花园4幢101室二层南侧露台扩建的一层钢结构房屋,尺寸为4.2米*2.6米,建筑面积约为10.92平方米;三层北侧露台扩建的一层钢结构房屋,尺寸为1.2米*6.6米,建筑面积约为7.92平方米;三层南侧露台扩建的一层房屋,尺寸为5.4米*3.6米,建筑面积约19.44平方米;三层东侧不上人屋面位置扩建的一层钢结构房屋,尺寸为2米*3米,建筑面积约6平方米;三层不上人屋面位置北侧扩建的一层钢结构房屋,尺寸为1米*4米,建筑面积约4平方米;庭院内新建的一层房屋,尺寸为7米*3.5米,建筑面积约2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72.78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武进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232号,联系电话:0519-89819677)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