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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常州市武进区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武进区新增1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司法判决案例,现向社会公示,以警示有欠薪逃匿想法的企业和个人。
嘉泽姬山自建房工程27#—51#房承包人胡伟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年至2022年,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陆续接到多人举报,称嘉泽姬山自建房工程27#—51#房承包人胡伟伟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已失联。该单位调查发现,胡伟伟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拖欠47名职工2021年至2022年期间的工资637921元。2022年2月28日至3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邮寄、张贴、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胡伟伟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通知其于2022年3月7日接受调查询问; 2022年3月8日,该局又通过邮寄、张贴、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胡伟伟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2年3月11日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告人胡伟伟到期仍未支付。本案被移交公安部门。2022年11月21日,胡伟伟被刑事拘留。
2023年3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伟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胡伟伟继续支付工人工资人民币637921元(含发包方垫付款人民币196802元)。
区人社部门再次提醒: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或承包人,因经营不善,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的,应积极面对,想方设法筹措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履行支付工资义务;采取逃匿躲避或有能力支付也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将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