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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人员是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包括主播、助播、嘉宾和虚拟形象。
一、信息提示:鉴于在网络直播营销中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对消费信息应做出必要的提示或者说明,如潜在的风险、特殊人群使用的保护警示、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处理方法或者措施、售后服务承诺以及商品保质期等。
二、言行规范:网络直播营销人员的言行对于直播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直接效应,有必要明确规范。在直播营销中,网络直播营销人员应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避免虚假宣传、诱导私下交易、传播色情内容、诋毁他人等不当言行。
三、虚拟形象的特殊要求:虚拟形象是利用语音合成、图像处理、机器翻译等人工智能技术,在直播间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字人。虚拟形象已经应用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需要进行适度引导。首先,应注重事前把关,保证虚拟形象获得相关肖像权、著作权等授权,防止出现侵权纠纷。其次,应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以区分虚拟形象与自然人主播。再次,应加强虚拟形象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算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