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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2)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5)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取消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7)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9)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10)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执行董事”的提法取消了;
(1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13)取消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
(14)将简易注销写入新《公司法》;
(15)新增公司强制注销制度;
(16)调整担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范围,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调整为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
(17)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调整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18)增加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