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民互动> 政策问答> 内容

经营主体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进行信用修复?
发布日期: 2024-11-18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相关阅读:

 

一、  经营异常的修复:如经营主体需要移出异常名录,首先要改正违法行为。如因未按时年报被列异的,首先应补报年报;如因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被列异的应变更登记地址或联系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分局再次实地检查。

二、  行政处罚的修复:对于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