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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公示信息又称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限期履行期满仍未公示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在“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模块填写相关内容后,提交并公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