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民互动> 政策问答> 内容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各类经营场所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均应按照规定合理设置照明等设施。
食品经营场所销售熟食卤味等食品不属于规定适用范围但鼓励食品经营者参照规定加强对食品照明等设施的规范管理。
二、照明等设施配置的参照标准
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配置照明等设施,应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标准规定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设置了商店、超市、农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具体参数包括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等。
显色指数主要反映光源还原物体本来颜色的能力,显色指数越高的光源,照射物体所呈现的颜色与物体的“本来颜色”差别越小。按照标准规定,商店、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建筑照明显色指不应低于80。
三、照明等设施配置应做到“四个不得
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以下“擦边球”方式变相影响消费者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感官认知:
1.不得使用有色光源。
2.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
3.不得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4.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