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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相应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至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查询出具用人单位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资料(地址:湖塘镇花园街1号 亚泰财富中心3楼 查询电话:86318029);
(三)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相关户籍材料;
(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同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
(五)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医疗诊断书等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鉴定书);
(六)对参保企业延时申请的,应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参保单位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特殊情况应当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参保职工属于生产事故的,提交《职工事故概况卡片》、工伤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及事故发生时现场两人以上见证(并附见证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材料;
(三)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认定书或其他有效材料、交通事故路线图、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表、家庭住址等相关材料;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材料和死亡依据;
(六)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材料;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依据。
以上提交材料均为一份,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当事人申报时如未携带材料复印件,可至经办机构复印。用人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律注明提交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个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