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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一、行政复议范围
1.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形: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1. 行政复议申请人
在一般情况下,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利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 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对区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区司法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属于武进区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一事一申请”,分别就不同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5. 行政复议申请需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权利义务承受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
(三)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
(四)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其他证据材料(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等)复印件一式两份。
6.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