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州市臻多多木业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臻多多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1台砂光机连接的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因该砂光机主要用于木板打磨,产生的木粉尘属于涉爆粉尘,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除尘系统使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的规定,上述事故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常州市科凯机械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科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现场问询相关人员,并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验,发现该名员工未持有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该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