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安全生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选编

2024-06-17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威慑力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向社会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安全生产领域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4年4月11日,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积善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3月5日新招入2名员工黄某、段某某,但该单位未对黄某、段某某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其上岗作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03月08日,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宏喜达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该单位为纺织企业,生产过程涉及棉布的烧毛、刷毛工艺,主要产生棉粉尘。该单位将其产生的粉尘于 2024年2月1日送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可爆”。现场检查发现开毛车间棉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打卷机的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开毛车间打卷机除尘系统(电机设置在管道内,管道内部为 20区)的电机不符合防爆要求;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上述 4项行为都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庄喜标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庄喜标也作出2.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4年4月28日,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诺义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硫化氢中毒风险的化粪池有2处,根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4b显示化粪池属于地下有限空间。但该单位未对2处化粪池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也未建立化粪池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并且化粪池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4.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虞亚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虞亚金也作出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4年4月19日,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市琦邦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织造车间东侧空压机房内一台空压机电机皮带轮防护罩缺失,织造车间内90台织布机齿轮、链条转动部位防护罩缺失,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4.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2月18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新城派出所联合武进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常州通畅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将一废弃厢式货车作为柴油储罐,在储罐内储存柴油约6吨,用于自有车辆加油,现场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5.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