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的通知》(武政发〔2023〕98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制定了《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4年5月5日
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20〕92号)及《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的通知》(武政发〔2023〕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和区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区体育产业发展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目标导向、权责对等、分类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会同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拨付通知;收回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制定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扶持项目的资金扶持方案,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政府核准后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拨付通知;调减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体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项目进行申报;审核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根据本办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体广电和旅游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等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和相关政策的项目,重点包括:
(一)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和健身服务;
(二)体育培训服务;
(三)体育赛事活动;
(四)体育装备制造;
(五)运动休闲和文化体育旅游;
(六)数字体育产业;
(七)体育产业品牌;
(八)其他对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扶持方式:对已经完成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专项资金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含体育产业品牌)。
第十三条 每个体育产业品牌扶持额度:省级体育部门命名或认定的扶持额度5万元;国家体育部门命名或认定的扶持额度10万元。同一品牌只扶持一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政府核准后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项目单位后续运营发展,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工资福利(职业俱乐部教练员和运动员除外)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第三方评审、绩效审计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非公益性一类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
(三)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体育关联度。
(五)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经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审查,项目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务资料,申报单位一年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三)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财政性资金的;
(四)在申报项目截止日,申报单位连续经营期未满一年(含一年),或因故无法正常运营的;
(五)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区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六)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程序:
(一) 发布通知: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每年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二)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申报项目,在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将申报材料纸质稿报送所在镇(开发区、街道)体育主管部门盖章(政府章),和电子稿一并报送至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三)评审: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项目内容等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形成扶持方案,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政府核准后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拨付通知,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与扶持单位签订扶持合同,发放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专项资金到账时间;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武进区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9〕8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