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拆除、装修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工程、拆除、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筑垃圾收集点位设置与管理
为实现全区建筑垃圾相对集中收集,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推进辖区内建筑垃圾收集点位设置并做好相应管理,具体管理要求见附件1。其中,若部分区域范围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定点堆放、收集建筑垃圾的,由相应镇(开发区、街道)因地制宜选址设置并引导建筑垃圾产生方规范投放。
(一)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
住宅小区为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由小区开发商配套建设装修垃圾收集点,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采用砖混式封闭结构,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住宅小区为2022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因地制宜设置不少于1处收集点,原则上应设置在小区主干道两侧,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采取必要的地面硬化、防尘、防渗、密闭或遮盖等措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影响居民通行。鼓励采用封闭式房(棚)结构,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使用可移动箱体收集或选择较为安全的空地设置临时封闭围挡收集装修垃圾。
(二)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装修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
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由开发商配套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2022年1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可在自身围墙范围内,在满足消防、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与装修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非甲、乙类建(构)筑物用于堆放装修垃圾。
(三)其他装修垃圾收集点设置标准
在住宅小区、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之外的村、社区等其他区域,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当结合所辖区域装修垃圾管理以及居民分布情况,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因地制宜统筹选址设置覆盖各村、社区的装修垃圾收集点,收集点选址应当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在耕地、林地、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设置。收集点大小应当与所辖区域装修垃圾产生量相匹配,场地及出入口宜采用硬化地面,四周应当设置连续性实体围挡,鼓励采用可移动箱体收集装修垃圾。
(四)镇(开发区、街道)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设置标准
1.设置原则。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当结合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因地制宜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数量和面积应满足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转运需求,辐射辖区全域。
2.选址要求。转运调配场所建议设置在出入比较方便、与居民区相隔一定距离的区域,不得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选址宜利用闲置厂房,也可使用拆迁地块等规划地块,具体按照资规部门相关规定合理选址。
3.堆放要求。开放区域设置的转运调配场所,四周应当设置连续性实体围挡,场地及出入口必须进行道路硬化,有条件的可以配置地磅、冲洗设施,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不同种类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并应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控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遮盖,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m,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过3m,当超过3m时,应进行堆体和地基稳定性验算,保证堆体和地基的稳定安全。现场应配备装载机,满足堆放与装载转运需求,并在作业时开启抑尘装置。具体标准可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134-2019)相关要求执行。
(五)规范分拣、堆放转运调配场所、拆除工地建筑垃圾
1.建设、设置要求。使用固定设施分拣建筑垃圾的转运调配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落实规划布点,按要求报批建设手续,完成建设后投运。鼓励现有转运调配场所结合场地大小、受纳建筑垃圾种类等实际情况,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就地分拣利用建筑垃圾。拆除工地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在满足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可采用移动式破碎、筛分设备就地分拣利用。
2.推荐模式。鼓励距离终端处置企业较远的镇(开发区、街道)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终端企业进行合作,由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设置、建设转运调配场所,配套可移动破碎筛分设备或建设固定设施并规范化运营,各镇(开发区、街道)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二、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拆除、装修垃圾)运输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拆除、装修垃圾)处置的运输单位及车辆规范标准应当符合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市城管局核发的核准证件。
三、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拆除、装修垃圾)审批许可
区城管局负责武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拆除、装修垃圾)处置许可,申请主体可以依据《审批流程指南》(附件2)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点位到处置终端(消纳)点位的两点一线间的运输过程,运输单位及车辆必须在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能开展运输作业。装修垃圾收集点到镇(开发区、街道)转运调配场所的运输过程,运输车辆及运输过程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落实日常监督管理。
四、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拆除、装修垃圾)处置
(一)建筑垃圾终端处置企业规范
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的相关要求。
(二)建筑垃圾规范处置要求
建筑垃圾应当优先由资源化处置企业进行规范化分类处置与利用。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镇(开发区、街道)应当依托装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督促引导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堆放与减量化,优先在辖区内就近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并落实全流程管理,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后的利用去向,防止以利用为名未经分拣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发生。
(三)装修垃圾处置联单制度
按照常州市有关建筑垃圾联单化运输的管理要求,逐步建立多联单管理制度,推动常州市核准运输企业逐步将装修垃圾数量、车辆号牌、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终点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地址等信息纳入常州市相关信息平台,逐步形成能够记录装修垃圾完整运输过程并获得多方会签的电子多联单。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发布的《武进区建筑拆迁、装潢(修)垃圾管理规范》(武城管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建筑垃圾收集点位基本管理要求
建筑垃圾收集点位按照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主体。其中,住宅小区、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由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收集点管理主体;其他装修垃圾收集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的管理主体为设置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禁止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绿化垃圾、工业固废等其他固体废物。
1.住宅小区、高层写字楼、商贸综合体装修垃圾收集点管理
收集点管理主体应当设置“装修垃圾分类堆放告知牌”,告知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管理单位及负责人员、清运单位、处置去向、防火要求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引导装修垃圾投放人进行分类投放,对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做好装修垃圾日常管理台账,登记装修垃圾清运车次、承运车辆牌号及运输处置去向等具体情况。
2.其他装修垃圾收集点管理
收集点出入口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标识牌,告知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管理单位及负责人员、清运单位、处置去向、防火要求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安排专人管理收集点,定时开放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做好管理台账,详细登记装修垃圾来源、清运车次、承运车辆信息及处置去向等具体情况。落实好市容环卫责任,做好出入口周边日常保洁,防止扬尘污染。距离镇(开发区、街道)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或资源化处置终端企业较近的区域,可以考虑直运。
3.镇(开发区、街道)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管理
镇(开发区、街道)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应当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标识牌,告知场地名称、受纳区域范围、受纳建筑垃圾种类、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管理单位及负责人员、清运单位、处置去向、防火要求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各镇(开发区、街道)应当安排专人或委托企业负责转运调配场所的具体管理,安装视频监控并建立运输处置台账资料,包含进场建筑垃圾来源、清运车次、承运车辆号牌及运输处置去向、终端处置企业开具的处置量数据联单或就近利用单位开具的接收回执等具体内容,有条件的结合现场地磅,确定建筑垃圾进场量。
依据《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22条,具备现场分拣利用能力的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所即分拣转运场所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并分别堆放。
附件2:
审批流程指南
1.申请主体
(1)工程垃圾: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2)拆除垃圾:以拆除项目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3)装修垃圾:以物业服务企业、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转运调配场所、装修垃圾收集点经营管理单位或运输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2.申请材料
(1)工程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设、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与终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的处置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核准书、车辆准运证等材料。
(2)拆除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拆迁单位与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与终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的处置合同、拆除房屋中标通知书、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核准书、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核准书、车辆准运证等材料。
(3)装修垃圾:物业服务企业或镇(开发区、街道)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或镇(开发区、街道)与终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订的处置合同、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核准书、车辆准运证等材料。
3.受理
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后,由区城管局予以受理。
4.出证
区城管局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进行审批并开具《建筑垃圾处置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