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山: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违法建设一案,本机关已依法调查终结。你(单位)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建设案件技术认定意见”【技认(20245007)号】,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29日向你(单位)制发了《听证告知书》【常武湖告字(2220241002)号】,拟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初步处理意见,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在武进区湖塘镇永胜中路以北、湖塘河西侧(武进区委党校东侧围墙外)建设的钢混结构彩钢瓦简易房屋,分别为:①尺寸为22.3米×5米×1层,建筑面积为111.5平方米;②尺寸为40米×7.5米×1层,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③尺寸为33米×10.5米×1层,建筑面积为346.5平方米;④尺寸为47.8米×9.2米×1层,建筑面积为439.76平方米;⑤尺寸为18米×9.2米×2层,建筑面积为331.2平方米;⑥尺寸为(20米×22米-9.2米×6米)×1层,建筑面积为384.8平方米;上述六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913.76平方米。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按照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复议或诉讼机关裁定停止执行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上述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