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财综〔2021〕1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常财综函〔2021〕 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行政机关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增加"信息处理费"收入项目,用于执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如下属单位确需增加"信息处理费"收入项目的,可向同级财政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级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资金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国办函
〔2020〕109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信息处理费收缴工作。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