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工作组,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厂中厂”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厂中厂”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厂中厂”长效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压紧压实租赁双方的各项责任,深化“危污乱散低”整治行动,大力提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两个不放松”和“务必整出成效”总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完善规范管理和事故预防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及工作机制,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筑牢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依法压紧压实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各项主体责任。督促出租方(产权单位,下同)依法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精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压实出租方“五个一”安全管理责任(即一份安全管理协议,一张风险管控清单,一名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出租方每月牵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逃生演练),做到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环境整洁明朗、作业分区清晰、现场设置规范、内部分隔合规、疏散通道畅通、风险辨识清晰、防范措施到位、安全活动经常、管理台账齐全。全面压实高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开展全方位的调查摸底,掌握底数、理清数据;以纠违规、重提升、强监管、严规章为主要手段,通过整治行动全面规范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的现场管理;明确“危污乱散低”整治标准,引导低效企业主动退出,清退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且资质不齐的企业及其他不具备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各项法律责任
进一步明确《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压紧压实租赁双方的各项法律责任。承租单位依法履行承租生产经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危化品等各项主体责任。出租方对出租的房屋厂房、设备设施和公用设施、公共区域等依法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二)加强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源头管控
1.严格管控新增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关于加强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项目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发〔2023〕16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危污乱散低”综合治理规划引领行动方案><武进区工业用地二级市场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23〕34号)、《武进国家高新区工业用房租赁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武新区委发〔2018〕70号)先审后租等有关规定,由承租单位(项目投资主体)与出租厂房产权单位一起向武进国家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经济运行科)提交申请材料,经济发展局组织产业发展、产出效益、安全、环保等科室人员进行审核和评议,分别给出评审意见,然后上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申报评审流程:接收入租申请资料→现场审核→产业发展评审→环保风险评审→安全风险评审→产出效益评审→部门领导意见→管委会领导意见),至此承租企业方可正式入租高新区。承租企业收到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的租用厂房项目立项备案后,应及时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内装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装修施工许可证(或小型建设工程报备)、以及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2.严格规范和整治既有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高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详见附件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环境保护、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既有的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逐一进行规范和整治,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者依法立案查处或取缔关闭。
3.建立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动态排查机制。充分发挥高新区网格全覆盖、“铁脚板”的作用,定期组织开展逐家、逐户、逐栋、逐层的地毯式、全覆盖排查摸底,督促出租厂房产权单位如实填报《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登记表》(详见附件3),建立底数清单。建立出租厂房产权单位定期向高新区网格人员报送信息制度。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20日,由出租方报送《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企业长效管理季报表》(详见附件4)给高新区网格人员。落实包保责任制。出租方上报的信息材料经网格人员签收、网格长审核后,由各网格联络员及时汇总、报送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给各部门和单位,纳入各条线部门的日常监管。
(三)加强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日常监管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压紧压实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一是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厂房租赁双方都是群租厂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租赁双方除了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外,租赁双方应联合成立租赁厂房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的租赁厂房“厂中厂”安全管理统一协调人员,定岗、定人、定责。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1)租赁双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9条的规定租赁双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详见附件5),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管理档案记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2)出租方应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建立会议记录、照片(视频)等完整的台账记录。(3)出租方应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照片(视频)等完整的台账记录。(4)出租方应切实履行对承租方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开展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对承租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详见附件6),检查情况及时上传“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厂中厂管理”模块,同时督促承租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承租企业应将出租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闭环,并将整改情况(详见附件7)书面反馈给出租方。(5)出租方应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通报统一协调、管理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措施。(6)出租方应定期(每半年不少于1次)组织所有承租企业共同开展应急逃生演练,建立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过程、照片(视频)、评估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将安全生产例会、教育培训、安全检查、整改闭环、应急演练、整改措施等情况,及时录入“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厂中厂管理”模块。三是强化提升管理人员履职能力。租赁双方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租赁双方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安全管理员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安全管理员有事可干、遇事敢管,不断提升租赁厂房“厂中厂”安全管理水平。四是加强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完善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应急器材配备,组建义务救援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和逃生避险训练、演练,提升员工逃生避险的能力。五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承租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评估安全条件,源头把控安全风险,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消防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认真落实《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国家消防救援局《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消防〔2023〕7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压紧压实租赁双方的消防责任。严格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合理布置安全出口。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租赁双方应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到位、完好有效,必要时建立微型消防站;不得占用、堵塞“生命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不得占用防火距离,不得违章搭建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板,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网等障碍物;出租方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杜绝擅自改变用房性质、超耐火等级使用、随意分隔出租转租等违法违规行为。
3.生态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涉及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的企业开展专项安全风险评估,督促指导企业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4.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督促指导企业规范清运生活垃圾和处置建筑垃圾,严禁工业垃圾、危废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混放现象。指导企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5.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高新区出租厂房产权单位按照排水许可管理要求,做好排水许可证的初次申领及换证工作;督促指导出租厂房产权单位按照高新区“两口管控”要求做好雨污水排口物联改造和维护管理工作。协同高新区各网格人员向租赁双方开展《武进国家高新区小型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实施细则》(武新区安发〔2021〕18号)的宣传,督促租赁双方落实小型建设工程的主体责任;指导租赁双方在开展小型建设工程前按规定向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报备、安全告知;加强对企业小型工程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报备就擅自开工建设的小型建设工程行为及时移交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压紧压实租赁双方的责任。督促特种设备使用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认真审核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如果信息发生变化时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变更登记。对租赁企业的质量与信用、网络经营、产(商)品、标准化、计量、合格评定等有关工商、质量技术、食品药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经济发展部门,严把投资立项备案入口关,培育壮大高新区主导产业。按照《武进国家高新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武新区委发〔2023〕35号)有关规定对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开展评价,督促指导企业提质增效;对于评价为D类的“低”类企业开展整治提升。
8.税务管理部门,督促企业依法纳税,指导服务企业依规享受税费减免政策,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高新区其他部门和派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四)大力整治提升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质效
1.强化赁厂房“厂中厂”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申报。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40号)规定,租赁双方都应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工作,风险辨识应精准覆盖到整个作业现场、辅助设施、公共区域和各工种、岗位、设备设施,并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应延伸到各车间、仓库、辅助用房;出租厂房产权单位应在厂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包括所有承租单位的全厂区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以及所有较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于辨识发现的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要及时更新安全风险清单,并按照规定在“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变更申报,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风险告知卡。
2.强化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指导和督促租赁双方畅通疏散通道、合理规划作业场所、定置摆放移动工具,规范张贴操作规程、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各类警示标志标识,规范管理人员、货物的进出和电动自行车、汽车的停放、充电,合理划分公共区域行人、车辆分流的标识标线等。要督促租赁双方规范现场秩序、落实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教育培训等,全面落实消防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持续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除患清违”攻坚行动。根据《武进国家高新区关于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武新区委发〔2023〕23号)、《关于印发<武进国家高新区消防“除患清违”暨违法建设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新区委发〔2023〕30号)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对现有租赁厂房“厂中厂”开展整治攻坚行动,重点排查整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擅自违章搭建和违规装修的,环境治理设施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灭火救援场地的,占用安全防火距离、形成连片“口袋工厂”的,擅自设置甲乙类仓库(包括临时使用、储存设施)和违规设置夹层、中间仓库的,搭建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泡沫夹芯板的,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网等障碍物的,以及擅自改建集体宿舍、群租房、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的,确保消防安全。
4.持续开展“危污乱散低”出清整治和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提质增效。根据《常州市“危污乱散低”企业排查指导性标准(试行版)》、《武进国家高新区关于深化“危污乱散低”出清提升行动的意见》(武新区委发〔2022〕3号)、《武进国家高新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武新区委发〔2023〕35号)等有关规定,对出租厂房产权单位的发展绩效作出客观评价,在资源要素配置及保障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M类加强跟踪的原则,制定实施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对于承租企业构成“危污乱散低”的,按照入租时的承诺规定一律出清取缔。
(五)建立完善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长效管理机制
1.积极开展租赁厂房“厂中厂”安全管理星级评定。根据《武进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详见附件8),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对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星级评定,树立标杆和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引导高新区所有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2.完善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武进国家高新区的规划环评、主导产业定位、以及《武进区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实施意见》(武政发〔2020〕8号)等有关限制性规定,强化源头管控,严把准入关,深入开展“危污乱散低”企业整治提升,排查整治消防、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环保、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突出隐患问题,提高租赁厂房“厂中厂”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意识。
3.完善建立多部门联勤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由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通过安全、消防、环保、市场监管、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税务等多部门联勤联动,对高新区出租厂房产权单位和承租企业开展联合整治,督促指导租赁双方依法主动落实各项法定责任,规范现场管理,提质增效,确保依法生产经营。
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工作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附件:
1.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厂中厂”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2.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厂中厂”监管工作联络表
3.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登记表
4.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企业长效管理季报表
5.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考模板)
6.武进国家高新区租赁厂房企业统一协调管理检查表
7.武进国家高新区企业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报告
8.武进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
下载附件:武新区委发4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