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夏墅街道办事处、北区工作组,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公司: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武进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进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管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管委会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管委会机关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并符合规定标准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管委会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一般设备耐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包括业务及管理用房、简易房、房屋附属设施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三)专用设备,即有专门用途和性能的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等。
(五)图书、档案,指藏书、专业书籍、需要永久保留的专业及技术档案。
(六)家具、用具及装具,指办公用桌、椅、柜、沙发、床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人工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和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六)报损、报废、调出和变卖的固定资产,均按账面原价注销,拆除部分时,减少相应部分的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政局作为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办理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等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负责办理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组织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的纠纷调处、评估、清查等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条办公室作为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统一扎口购置、调剂、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对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
第十一条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权限,对管委会各部门购建、调拨、出售、报废、封存、启用等固定资产动态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行数据备份,确保账实相符。
(三)负责扎口办理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和入账手续,以及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属于政府采购的资产,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负责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调配、领用、清查、盘点、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登记、建立并管理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账、卡、物的核对,正确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并做好资产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同时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监督检查工作。
(五)在规定权限内,负责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拆除、改装、变价处理和报损、报废等处置工作的审批和申报。
(六)办理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管委会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固定资产,按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接受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三条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本部门人员配备情况,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编制部门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列入部门预算,未列入部门预算的,该年度不得购建。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盘点、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账卡以及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记录,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部门增加、调出、报废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计划新增或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五)机关各部门财务结报员负责定期与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制
(一)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人员全权负责,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同意和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资产外借或带出机关。
(二)外借的资产,需办理借用手续,由部门资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借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不得使用所借资产搞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因退休、离职等原因,人员离开管委会的,资产使用人应立即归还所用资产,在办理完所使用、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四)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人员仍在管委会各部门任职的,资产使用人应提前告知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由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梳理并统一调拨使用。
(五)固定资产如发现损坏或发生事故时,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及时报告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六)固定资产的维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需要维修时,由各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组织维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购置及处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高新区有关资产配置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他资产的购置按有关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部门需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政局、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并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送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供等相关程序办理;
(二)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购货发票或采购订单上必须一一单列(型号、规格、尺寸等完全相同,且同一时间购置的可合并填写)名称、型号(规格)、单价、金额等栏目,否则不予受理报销票据;
(三)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由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共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应落实到个人,同时登记固定资产个人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对口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可通过相同资产市场价格评估计价,计入固定资产账,纳入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调配使用。
第十八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变化计提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的记账有误。
第十九条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可处置资产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的处置程序
按上级有关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和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须暂停处置,报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上缴财务,财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机关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每年通知各部门清查盘点部门内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每年与财务及各部门各对账一次,使账账、账物、物卡保持一致。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监督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经审核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各部门因分立、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处置,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查明非正常损失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鉴定意见,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及台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各部门财务结报员按部门职责提供固定资产相关财务资料,由财政局按固定资产分类代为进行固定资产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具体要求按《政府会计准则》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年限等按《政府会计准则》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卡片上需载明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品名、规格、用途、使用部门、保管责任人、购置日期、原价等。
第二十九条管委会各部门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记录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固定资产新增、处置后,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财务要按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台账和卡片数据调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要严格依照制度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坚持财务监督、纪检监督、资产使用部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健全内部使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纪工委、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进行审核,监督资产管理事项是否合理、合规。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资产管理权力,有权对本单位资产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并向分管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对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或未按规定(或规则)使用,造成非正常毁损及人为损坏;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违规出售、调拨、转让、处置资产,擅自随意核销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
(六)违规使用固定资产,为部门、个人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南夏墅街道、北区工作组、派驻机构、国有公司、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之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