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武进区政府网向全社会公开公告,书面征集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相关意见建议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类别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说明
1
个人反馈
对于原址翻建确有困难的,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经属地政府同意批准后可在原自有自留地内(原村落或原生产小组,这两个可以去掉,由贵局决定)翻建住房。
不采纳
自留地也属耕地,同时农房翻建属于原房屋拆除,原地上房屋已灭失,若农户需使用宅基地建房应重新向本村组申请,并经规划许可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户不得未经审批擅自择地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