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武进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常州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运维和管理,主要包括:全区党政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实施建设、运行维护和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注重绩效、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项目评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基础性资源共享项目建设,组织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工作重点任务和项目建设计划;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立项前的技术评审、项目竣工后的验收;负责项目全流程备案;负责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项目咨询专家库,为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二)区委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软硬件产品的自主可控情况进行审查、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及涉密项目相关事宜的服务指导。
(三)区委网信办负责对项目网络和数据安全的规划建设运行进行审查。
(四)区发改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
(五)区工信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
(六)区财政局参与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项目采购和采购服务指导。
第三章 项目规划、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计划申报通知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工作重点任务及重点项目,提交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概算等材料。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年度资金需求应当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相衔接。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申报;涉密项目需向区委办申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政务信息化发展。
第七条 申报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区政务信息化和数字政府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自主可控要求,以及技术发展趋势;
(五)遵循集约化建设和整合共享要求,提供项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清单;
(六)有科学、合理、全面、可行的网络、数据和密码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测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予审核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申报的项目;
(二)续建、新建、改建的项目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和市政务云的;
(三)凡不支持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数据以及未明确部门间数据共享需求的政务信息系统;
(四)项目网络和数据安全建设方案不符合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网络安全“三同步”评价为中等以下,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项目建设方案不符合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密码应用与安全性评估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召集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汇总提出年度政务信息化重点工作、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十条 年度政务信息化重点工作、项目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提交区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投资匡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同时申请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报区发改局立项,申请项目代码,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变更项目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申报,经区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实必须在当年实施的临时性新增项目,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申报,经区政务大数据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增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相关流程追加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纯设备类以及投资匡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建设方案评审,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作出审核意见;投资匡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方案》”),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作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方案》组织实施,依法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监理、合同管理等规定程序。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市武进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当采用符合自主可控要求的软硬件产品。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数据资源,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提交报告,由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对照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半年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暂停拨付建设和运维经费,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六章 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利用数字化技术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按年度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和数据安全、创新服务、运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化工作目标考核、后续项目建设以及财政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安排信息化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提供项目建设和运行方面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同时,在年度结束前,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涉密类项目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武进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武办发〔2019〕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