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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一、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常州户籍的,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2)“单人保”: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等对象,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标准:目前为1020元/人·月,根据收入情况补差发放。
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特困人员供养
保障对象:常州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目前城市特困为1945元/人·月,农村特困为1326元/人·月。
三、低保边缘家庭
保障对象:常州户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低保标准2倍,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残疾等特殊情形或人均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
保障标准:1000 - 1800元/户·年。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临时救助
1.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受户籍限制,非常州户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常州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
2.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为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须具有本地户籍,或非本地户籍申请救助前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半年以上。
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和临时救助类型决定。
申请方式:支出型临时救助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急难型临时救助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急难发生地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常州户籍的向户籍所在镇街道申请)。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保障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00%发放;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2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60%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溧阳市、金坛区分别按城镇130元/人·月,农村90元/人·月发放;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常州经开区均按照130元/月·人发放(其中,低保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210元/人·月)。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条件和符合尊老金领取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择高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七、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保障对象: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补贴标准:
(1)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标准的80%发放;
(2)重残、重病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
(3)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申请方式:本人或其亲属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