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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受伤并影响了劳动能力,该怎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什么办理材料呢?大家可能有点摸不着头脑。别担心,这就带大家弄清楚。
01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0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受理机构
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职工的近亲属。
2、申请材料: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书、所有病历及医疗报告、肢体截肢部位和烫、烧伤疤痕的5寸彩照。
3、受理机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向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时,可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申请手续。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受理部门:
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武进区人力资源市场2楼大厅55号窗口
联系电话:0519-86318169
复核鉴定及再次鉴定受理办理部门:
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1号楼C11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519-86813218
0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步骤和时限
1、劳动能力鉴定步骤
2、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只有在工伤职工的病情复杂,或者遇到不可抗力时,申请期限才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0日。此外,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04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复核鉴定后出具复核结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能力复核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05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06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