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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批稳岗返还资金启动发放
发布日期: 2024-12-25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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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用人单位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近日,我区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比对、资格审核、部门联审等系列举措,启动发放2024年全区第二批稳岗返还资金。

据统计,2024年全区第二批稳岗返还资金将发放金额335万余元,惠及符合条件的单位1129家。两个批次共发放金额超1.03亿元,惠及单位超2.79万家。至此,2024年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发放工作基本完成,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符合条件单位请于2025年1月31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政策依据

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即:2023年1-12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缴费状态正常。

2. 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裁员率=(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退休人数-死亡人数)/2023年月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3.“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单位,不享受稳岗返还。

返还标准

1.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及其职工2023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2. 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单位及其职工2023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3. 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的2023年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4.单位对划型等资格认定有异议的可在2025年1月31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下一步,区人社部门将进一步深化援企稳岗工作,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精准释放惠企政策红利,用真金白银助力企业更好发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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