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服务大厅> 主题服务> 社保> 资讯服务> 内容
近年来,常州市武进区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了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22年,武进区新增3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司法判决案例,现向社会公示,以警示有欠薪逃匿想法的企业和个人。
一、武进区万科城柏悦湾花园3号楼外墙涂料工程包工头杜正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0年1月,常州市武进区人社局接到投诉,反映武进区万科城柏悦湾花园3号楼外墙涂料工程包工头杜正坤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区人社局立案调查后发现,杜正坤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拖欠7名职工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85456元。武进区人社局分别于2020年1月8日、1月14日、3月20日、3月30日通过短信等形式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均未配合。因武进区行政机关改革,该案件于2020年7月3日由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至武进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7月23日,武进区湖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邮寄、短信、张贴等方式向杜正坤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0年7月27日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到期后,杜正坤未支付。本案被移交公安部门。2021年2月25日,杜正坤被刑事拘留。
2022年9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正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杜正坤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5456元。
二、武进区嘉泽镇姬山自建房工程1#-26#房瓦工、木工、钢筋工劳务项目承包人薛兴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2年1月,多名农民工反映武进区嘉泽镇姬山自建房工程拖欠劳动报酬,承包人薛兴网无法取得联系。经武进区嘉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薛兴网以个人名义承接武进区嘉泽镇姬山自建房工程1#-26#房瓦工、木工、钢筋工劳务项目,因管理不善,项目亏损,经初步结算自觉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及班组劳务费用,薛兴网采取更换电话号码、前往外地等方式逃避支付29名工人工资人民币516274元。2022年3月8日,武进区嘉泽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邮寄、张贴、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薛兴网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2年3月11日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薛兴网到期仍未支付。本案被移交公安部门。2022年8月1日,薛兴网被刑事拘留。
2022年11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薛兴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薛兴网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合计人民币516274元。
三、武进区牛塘镇牛塘竹园教育培训建设项目1号楼主体工程承包人左世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2年1月,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接到投诉,反映牛塘镇牛塘竹园教育培训中心建设项目木工班组承包人左世兵失联,要求支付工资。牛塘镇人民政府立案调查后发现,左世兵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承包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竹园教育培训建设项目中的1号楼的主体工程,并雇佣工人从事木工等工作,至2021年9月停工时拖欠9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715161元。2022年6月9日,牛塘镇人民政府向左世兵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22年6月14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左世兵到期仍未支付。本案被移交公安部门。2022年9月8日,左世兵被刑事拘留。
2022年12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左世兵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左世兵继续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人民币715161元。
区人社部门再次提醒: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或承包人,因经营不善,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的,应积极面对,想方设法筹措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履行支付工资义务;采取逃匿躲避或有能力支付也不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将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