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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中规定,乘用车出厂后对车身外部进行加装但未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加装车顶行李架后车辆高度增加值小于或等于300mm的,不需要办理其他变更业务,直接可以去附近的机动车检测站办理车辆检测。